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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西安医学会,英文名称为:XI'A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AMA。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西安分会,英文名称为XI’AN Branch of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ABCMA。
第二条:西安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西安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西安地区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国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市卫生局领导下依法开展社团活动,本会作为中华医学会的一个地方分支机构遵守执行中华医学会的章程,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会会址:西安市北广济街167号,邮政编码:710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市卫生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单位会员
l、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各类会员证书均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跨省、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西安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业委员会和申办医学杂志;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区(县)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除二、四两项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西安分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所在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会对西安市各区(县)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会在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本会的基层组织,聘任联络秘书,承担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政府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拿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市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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