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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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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号)、《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政策要求,职工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受伤害职工(遗属)申请书与其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5、首诊病例、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二)证据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急救病历或抢救病历;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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